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施工与保证措施的有关要求
发布人:基建处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次数:1293

第一部分  安全施工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施工方保证,其有资质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具备保证施工安全的能力,并由施工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二条    施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施工方、业主方及任何第三人之人身、财产安全。施工方应进行必要安全教育、并保证从事本项目工程工作的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施工方应为该等人员其配备安全防护工具。

第三条施工方应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所有安全生产、施工之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施工方应遵守主合同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第五条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及标准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工伤、意外事故及其他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施工方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六条 业主方有权检查、督促施工方执行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施工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发出整改通知,直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第七条 业主方不得要求施工方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否则,施工方有权拒绝。

第八条 施工方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施工安全工作,并将名单书面告知业主方;业主方亦指派相应人员负责与施工方联系安全施工方面工作。

 

第二部分  安全施工事项

     第九条 工作安全部分

(1)施工方所属之工作人员,必须注意避免自己及他人受伤,工作时不可饮酒、嬉戏、开玩笑以及不必要之危险动作。

(2)施工场地必须保持整洁,工器具、材料、油、钉等不可随意摆放。

(3)施工方工作人员均须穿着适当服装,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在施工场地工作,工作期间应佩戴安全帽、穿安全鞋,及佩备工作必须之安全护具,在搭设高空管架作业时,应按高空作业规定加挂安全索以保安全。

(4)搭设高架、起重吊装、粉刷油漆、拆除等危险工作,必须有监工人员(工地主管)现场监督。

(5)施工区域禁止露天存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或有机溶剂等),在施工过程中场地受限时,易燃物品须单独隔离暂存。如该区域如有动火作业时,易燃物品应与动火点保持周围半径10范围以外。

(6)施工区域应设置围栅及警告标示,提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以预防安全事故之发生。

(7)施工方所属工人未经业主方授权部门的许可不得在承包工程施工范围以外场所活动。

(8)业主方工厂所有电源开关,施工方所属工人一律不得任意接用,应联系业主方项目部处理。

(9)施工方对于施工工程应有完善之安全措施确保在工程施工期间无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施工方原因发生人员意外伤害、死亡或造成业主方生产损失、财物损失的情况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

(10)高度2以上作业场所,应搭设施工架或工作台护栏;登高用的楼梯必须坚固稳定经得起强风侵袭,并使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索等装配,以保安全,如遇强风来临,工人有坠落危险现象时,应使全部工人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的地方。

(11)施工中如有起重吊装或挖掘地坑时,必须在安全范围竖立标志,围以绳索进行隔离。夜间施工必须点亮警示红灯以示提醒。

(12)施工方各类车辆停摆放,必须严格遵照本厂规定的停车位依次停放;在厂内通行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小时。

(13)项目施工的场所,按规定需配备的安全标志、危险警告牌,以及围堵用绳索等安全措施,皆由承包商自行配备。

(14)施工期间,施工方须指派安全监督人员(工地主管)在作业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使用临时电力、水及电焊部份

(1)施工方施工所需的任何电源、气源及水源的接驳工作,应联系项目部处理,未经业主方准许,禁止私下接用。

(2)施工方申请使用电源时必须详细告知相关使用地点、电压、电机名称及数量,经业主方核准后,由业主方相关部门装设电源线路,施工方必须装备充足数量且性能、质量、安全之合格开关产品,经业主方认可后,方可在开关之负荷侧接电使用,绝对禁止在电源侧接电使用。

 

第十一条 气体焊接作业部份

(1)施工方所使用之气焊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容器、压力计、焊嘴、输气管等是否有漏气情况,并经现场安全监督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

(2)每次点燃焊嘴按规范操作须使用打火机,严禁使用其他辅燃物点火(如电焊电弧火花等)。

 

第十二条 电焊、气焊焊接作业共同部份

(1)焊工之个人安全器具,应依规定齐备。焊割现场必须配备2公斤装以上干粉灭火器两瓶。

(2)高处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应注意下面行人及物品,不得使焊渣及割物下落,伤及人物。必要时需设专职监护人员监督。在保温板上方夹层进行焊割作业前,必须在作业点下方用薄钢板或盛装水的不锈钢盘遮挡焊渣防止高温熔渣直接跌落接触保温板表面造成保温板内部芯板结构受热熔缩强度减弱引发安全事故。

(3)每次停止焊接或切割工作后,焊工应切断焊接气割设备开关和电源,并巡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余燃未熄之火种防止意外火灾事故的发生。施工方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在施工结束最后离开现场前必须做同样之巡视。

(4)施工方进行焊、割(动火作业)工作前,应向业主方项目安全部们提交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环保及施工现场卫生部分

(1)禁止工作人员随地吐痰,铁屑、废物、垃圾等杂物,不可随地乱抛,应集中于垃圾桶内运至指定地点。

(2)项目施工范围内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于收工后及停工期间应停放整齐,不得任意堆置。

(3)项目施工范围不得燃烧或融化产生有害尘烟之物质。

(4)项目施工范围不得弃置及堆放产生恶臭或有毒之物质。

(5)施工机械排放空气污染物质应符合空气污染排放标准之规定。

(6)项目施工应尽量采用低噪音及低振动的设备及施工方法避免噪音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

(7)项目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环境,应设置适当围篱或其它设施予以隔离。